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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提示二:未经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请勿盲目施工

 

为保证公共场所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和标准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厅、舞厅、音乐厅、网吧、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场所、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卫生审查分别为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卫生验收。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动工前,业主应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提供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必要时到现场进行勘察,审查合格方可施工。主要审查内容:
(一) 选址和周围环境审查。包括选址是否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建设项目周围环境是否有污染源或潜在污染源,是否对周围人群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等。
(二)建筑布局和流程审查。包括功能间布局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共场所的性质、服务功能、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等。
(三)公共卫生设施设计审查。包括公共卫生设施设计内容是否完整,相关卫生防护措施和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审查。重点是审查机房、风管、冷却塔、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应急关闭回风装置、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等设施设备,新风、排风、送回风等通风系统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
(五)主要卫生指标的设计参数核算。
    建设项目竣工后,业主申请竣工卫生验收,结合设计图纸,以现场审核和卫生监测为主,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类公共场所布局、流程的设置是否合理、规范。
(二)功能间和专区(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间,清洁用具存放间、回收用具暂存间、公共卫生间、功能专区等)的建设,以及与公共场所经营性质、面积是否匹配。
(三)地面、墙面、顶棚、家具、防积水地面坡度以及室内装修装饰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各类卫生设施的配置是否齐全。包括公共用品用具的清
洗消毒保洁设施、噪声控制、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二次供水、控制吸烟等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五)机械通风系统是否满足正常需要,主要参数是否达标。
(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设施设置和布局、空气净
化消毒装置安全性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在取得《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方可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从市卫生监督部门了解到,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投资人对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不够了解,多数不会主动向卫生监督部门咨询,未经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就盲目施工或装修,导致已建成装修的工程项目存在许多卫生安全隐患:一是选址、布局设计不合理,卫生设施不匹配;二是在设计装修时没有安装窗户,导致自然通风、采光不符合卫生要求,机械通风也未达标;三是公共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场所面积和数量与经营规模不匹配;四是卫生设施设置位置、数量与其经营规模不相适应;五是公共卫生间设置地方、便池的数量等不符合要求。
市卫生监督部门提醒:为确保公共场所经营符合卫生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对未经预防性卫生审查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卫生许可,必须改造达到相关卫生规范、标准和申办卫生许可证条件方可许可。在你选择投资公共场所项目时,应事先了解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规范、标准,并及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咨询和申请预防性卫生审查。(咨询电话:621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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