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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职业病鉴定办公室提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可依法异地进行

 

近日,李先生来电感谢宜昌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他们的指点下,终于取得了“尘肺壹期”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家住兴山农村的李先生等9人在襄阳市一家磷矿打工,春节期间感到肺部不适,相约到兴山县疾控中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肺部疑似尘肺,兴山县疾控中心建议他们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李先生与厂方联系后,厂方要求他们到襄阳市职防院进行职业病诊断。李先生认为他们是宜昌人,要求到宜昌市疾控中心来诊断。双方多次沟通,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直到今年5月上旬,李先生多方打听,找到宜昌市卫生监督局求助。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他们,告诉他们,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也就是说厂方不是无理要求,出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细节以及诊断后工伤鉴定、疾病防治等方面的考虑,在当地诊断更方便一些,但是最后还是以劳动者的选择为准。
9月12日,李先生等9人拿到了襄阳市职防院8月22日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人诊断为“尘肺壹期”,7人诊断为“无尘肺(观察对象)”。李先生来电表示感谢的同时,对诊断结论不服,认为他尘肺定级应当高于壹期,要求到宜昌来作鉴定。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李先生如果要申请职业病鉴定,还是要向襄阳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接着,工作人员将职业病鉴定过程和注意事项向他作了细致的解答,特别强调了申请鉴定的时间不能超过三十日,时间从他接到证明书的时间9月12日算,而不是从证明书出具的日期8月22日算。李先生感到非常满意,积极准备进行职业病的鉴定。
职业病鉴定办公室提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可依法异地进行,而职业病鉴定必须向出具诊断证明书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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