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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劳动者权益,监督落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待遇

近日,宜昌市卫生计生委下达《关于落实全市放射工作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宜卫计法监[2014]25号),文件要求全市各放射诊疗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应保证放射工作人员每年 24 周的保健休假,休假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从事放射工作满 20 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各放射诊疗单位应利用以上保健休假时间安排其进行健康疗养,费用由各放射诊疗单位承担;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由各放射诊疗单位按工作日发放,标准为不低于7/日。市卫生监督局把落实放射工作人员待遇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的一项内容,督促用人单位落实。

一直以来,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营养津贴和休假都有明确的要求,比如1962年国家要求对医院X光诊断治疗工作人员落实如下待遇:每月营养津贴12元,肉类3斤、蛋或鱼1.5斤、食油1斤、糖1斤、黄豆3斤,每年休假20天。2004年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 号)文件,要求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目前,我市的放射工作人员津贴是按照十年前宜昌市卫生局下发的《卫生津贴标准》每月100-110元标准落实的,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已经不能满足需要。按市卫生计生委的通知精神,我市放射人员的津贴最低可达到每月154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放射单位未落实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待遇,拒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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