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卫生标准 > 正文内容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交通等候室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车候车室,二等以上的候船室,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2 引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值
  
  3.2 卫生要求
  3.2.1 等候室(含机场隔离区,下同)的内外环境应清洁整齐,地面应无垃圾废弃物和痰迹等。
  3.2.2 等候室的室内外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做到定期消毒;垃圾储运应密闭化,日产日清。
  3.2.3 等候室内应设公用饮水处,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供水设施及饮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和GB 5749规定。
  3.2.4 等候室应按旅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卫生间。卫生间的布局应合理,必须有单独通风排气系统;卫生间内不得设座式便器;卫生间地面、墙裙应使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有地面排水系统;卫生间应每日定时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
  3.2.5 等候室内禁止吸烟。宜在有通风设施地方设单独吸烟区。
  3.2.6 等候室应有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达到全国爱卫会的考核规定。
  3.2.7 新建、改建等候室的设计卫生均应执行本标准的要求。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卫生保护司、交通部卫生处、民航局卫生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荣歧、黄晓芸、周毓瑾、程建新、何秉钧、蔡念南。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宜昌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技术支持:宜昌市政府网站群运维服务中心

鄂ICP备130136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