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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释法】:泳池无证小区藏,卫生执法细查处

[案情介绍] “你好,我们是区综合执法局卫生执法人员,现对你泳池进行检查,请出示你们的《卫生许可证》”,“我们这是开在小区里面的,不对外经营,还需要这些啊?”......2019年7月30日,区卫生执法人员在某小区内巡查时发现,小区内一游泳池正在营业,其工商营业执照上营业范围包含游泳服务,该泳池负责人却无法出示《卫生许可证》,游泳教练、救生员田某也没有健康合格证明,违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

[卫监释法] 炎炎夏日,游泳是一件颇为惬意的事,因而成为市民所喜爱的一项活动。但部分泳池在管理和设备等方面存在“硬伤”,影响了市民的安全和健康,特别是小区内的露天泳池,问题最为集中,主要存在无证照经营或证照不全、余氯浓度不符合标准、硬件设施配套不理想三个方面的问题往往小区游泳池也是监督执法的重点和难点。此案中涉案公司虽然将游泳池开在小区内,但同样属于公共场所,而且对外经营,按要求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希望广大消费者在游泳时选择证件齐全、卫生设施完善、消毒公示及时的合格游泳池。(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文振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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