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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释法】某医院未按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被罚

[案情介绍]

20205月,宜昌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不能出示放射工作人员程某某2019年至2020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2019年8月10日至11月6日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经核实,该医院未按照规定安排放射工作人员程某某接受2019年至2020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建立程某某的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档案。该医院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该院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该医院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缴纳罚款,该案结案。

[卫监释法]

医疗机构中从事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在其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1年~2年,但不得超过2年”。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意义在于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早期影响,达到早诊断、早治疗的目的,必要时调离岗位,防止放射性损伤。医疗机构也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并终生保存,该档案将做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鉴定的必要资料。医疗机构作为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单位违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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