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未经预防性卫生审查开工建设装修卫生安全隐患多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28 点击数:
公共场所主要指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厅、舞厅、音乐厅、网吧、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场所、候车(机、船)室等经营场所。为了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消除卫生安全隐患,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宜昌市公共场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程,在施工前大多数未申报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直到工程施工装修即将结束申办卫生许可证时才到卫生部门,未经预防性卫生审查的公共场所基本不符合卫生许可要求,并存在许多卫生安全隐患:一是选址、布局设计不合理,卫生设施不匹配;二是在设计装修时没有安装窗户,导致自然通风、采光不符合卫生要求,即是机械通风也未达标;三是公共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场所面积和数量与经营规模不匹配;四是卫生设施设置位置、数量与其经营规模不相适应;五是公共卫生间设置地方、便池的数量不符合要求。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主要是从事公共场所投资人对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不够了解,也不到卫生监督部门咨询,在未经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盲目施工或装修,导致已建成装修的工程项目存在许多卫生安全隐患,必须改造才能达到相关卫生规范和申办卫生许可证要求,既拖延了工期和开业时间,又浪费了资金和加大投资损失。更严重的是因选址、设计布局不符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取得卫生行政许可,造成所有投资付诸东流。
市卫生监督部门提醒:为确保公共场所经营符合卫生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了您的投资项目不受损失并尽快营业,即将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广大投资者,在你选择投资公共场所项目时,应先了解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规范及标准,并到卫生监督部门咨询和申请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经卫生监督部门审查认可后再投入施工。在装修施工结束后申请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验收合格者方可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咨询电话6219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