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助理医师处方权有限定
作者:ycwsjd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21 点击数:

[案情介绍]2017年12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某诊所监督检查时发现有坐诊医生唐某某单独署名开具的药品处方,未经医师签名或加盖医师专用签章。经查证唐某某是注册在该诊所的临床内科执业助理医师。执法人员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之规定,对该诊所罚款1500元行政处罚。并对唐某某本人,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不得开具药品处方”的规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卫监释法]医师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根据规定,执业助理医师不一定具有单独开具处方的权力或者单独执业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不包括个体诊所。所以,本案中的执业助理医师唐某某在诊所从事诊疗活动,是不能单独执业,其执业活动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开具的处方须有医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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