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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放射个人剂量检测有规定



  [案情介绍]:2018年5月3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城区某牙科诊所放射诊疗工作进行检查时,其不能提供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孙某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经调查,该诊所开业时确定的放射工作人员为卢某,但实际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为孙某,孙某佩戴着卢某的个人剂量计。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卫监释法]:本案中其实际佩戴的人员与应监测人员不符,不符合放射防护中对个人剂量监测及档案管理要求,一旦发生放射性职业病损伤,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将缺乏直接的证据,无法保证放射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执法人员提醒:放射工作人员应主动规范佩戴个人剂量计,并佩戴于正确的部位以及按规定的周期(不超过90天)更换个人剂量计,以保证个人剂量监测的准确性,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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