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职业病,放射工作人员权利知多少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类,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就被列为其中之一,我市1995年-2018年,共诊断各类放射病27例,其中2例已因此丧失生命。那么作为一名放射工作人员,你知道自己应该享有以下权利吗?
一、职业健康监护权。《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对每一位放射工作人员,医疗机构都会对他们进行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受到应急照射或者事故照射时的健康检查,以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和受到过量照射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随访观察。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教育培训权。《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和岗间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还有,医学院校学生进入与放射工作有关的专业实习前,也应接受放射防护基本知识的培训哦。
三、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所以,上岗时进入放射诊疗场所应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一般佩戴部位为左胸部,并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四、保健假及津贴。最大的福利在这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另外,《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明确规定:“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卫生防疫津贴为每人每工作日7元”。
放射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个人权利、提高个人防护意识至关重要,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远离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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