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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有要求 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业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24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高新区某足浴场所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多名正为顾客服务的足浴技师不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的处罚。

[卫监释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因此,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主要是对上述五种疾病的检查,对检查发现有“五病”的,要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执法人员提醒:从业人员每年都需要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健康证,公共场所单位应该提前做好体检计划安排,新招聘人员也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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