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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释法】:某餐具消毒单位未按规定对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和标注消毒日期被处罚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接到群众举报经某具消毒单位消毒的餐饮具包装上没有消毒日期和消毒合格证明,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餐具消毒服务部消毒后待配送的碗具、杯具、勺子、筷子未按规定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包装上未标注消毒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八条的规定且该餐具消毒服务部于2019年6月因同一违法行为已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卫监释法

餐饮具集中消毒是近几年来发展的新兴行业之一,消毒企业为餐饮单位提供塑封的消毒餐饮具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但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卫生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出厂的餐饮具,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并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部分餐饮具消毒单位卫生意识淡薄,为节省成本而降低卫生管理和服务标准,在包装上不附消毒合格证明和消毒时间,这种行为不仅使得消费者对所使用的消毒餐具是否合格产生疑虑,同时也会餐饮店经营者逾期使用不在消毒使用期限内的餐饮具提供便利,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使用塑封包装消毒餐饮具时,一定要注意查看是否有消毒合格证明,包装上是否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投诉。(宜都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 刘松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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