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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释法】: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未体检一公司被罚5万元

[案情介绍]

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制粉车间正在作业的劳动者张某等3人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经核实,该车间由姚某“承包”,姚某组织14名村民从事接触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磨粉工作,其中12人未进行岗前体检,2人未进行岗中体检。该公司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卫监释法]

本案中,某公司将制粉车间外包给姚某,而姚某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用工资格,因此该公司仍对违法行为负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宜昌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李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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