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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释法】某理发店提供的顾客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被处罚

[案情介绍]

20196月,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中,接到县疾控中心检测报告,某理发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毛巾检测结果细菌总数超标,不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经调查核实理发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毛巾由外包洗涤公司清洗消毒,该理发店在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情况下2018年1月1日至20196月期间,没有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卫生检测机构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检测。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理发店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卫监释法]

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管理是广大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保障顾客用品用具卫生安全,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基本要求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本案中,该理发店提供给顾客的毛巾虽然由外包洗涤公司提供,且与洗公司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但该理发店没有保证卫生安全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抽检结果不合格,同时也没有按照规定每年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导致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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